美团外卖品牌授权使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维护美团外卖及关联公司 (下称“美团外卖”)品牌统一形象, 提高美团外卖品牌知名度和辨识度,确保美团外卖品牌规范、合法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和美团外卖开展商业合作的伙伴,包括但不限于美团外卖合作商户、美团外卖服务商等(以下合称“合作方”)。美团外卖合作方在与美团外卖合作过程中使用美团外卖标识、标语等 (下称“美团外卖品牌”) 应遵守本规范。
三、【定义】
1、美团外卖合作商户,指使用美团外卖所提供的各类软硬件系统以及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等(下称“商 户”)。
2、美团外卖服务商,指美团外卖开展业务过程中协助推广商品或服务、与商户完成签约、市场运营、代理或管理商户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代理商、加盟商等服务提供者(下称“服务商”)。
3、美团外卖品牌,指带有美团、点评、美团外卖、美团配送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名称、标识、商标、域名、图案、形象、包装、宣传语等,包括但不限于“美团”、“meituan美团”、“meituan”、“MEITUAN.COM”、“大众点评”、“美团外卖”、“袋鼠图形”、“小美卡通形象”、“小团卡通形象”、“新美大”、“美团到家”、“美团配送”、“美团网团购”、“猫眼电影”、“美团支付”、“掌鱼”、“榛果”、“秒付”、“内信”、“三快”、“互诚”、“汉诚”、“汉海”、“汉涛”、“美周刊”、“客满满”、“快驴”、“酷讯”、“美团云、”“俏鱼”、“开店宝”、“钱袋宝”、“松鼠便利”、“袋鼠学院”、“西瓜卡”“美团外卖,送啥都快”、“美团一次,美一次”、“吃得更好,活的更好”、“美团,每天团购一次”、“Eat Better Live Better”、“吃喝玩乐,尽在美团”等,以及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或含有上述品牌元素标志或内容等。
第二章 使用规范
四.【使用目的】合作方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目的应限于合作方与美团外卖合作业务推广、市场运营及管理等,合作方未经美团外卖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使用美团外卖品牌。
五.【使用要求】合作方在使用美团外卖品牌时,需同时遵守美团外卖的《标志规范》。根据使用的美团外卖品牌不同内容,合作方有义务在使用前主动通过对接业务经理或美团外卖商服与美团外卖确认不同内容的标志规范。美团外卖商服咨询电话:1010-5557。
六.【审批备案】合作方使用美团外卖品牌应按照不同使用场景事先填写《审批(备案)表》并取得美团外卖的书面审批同意或备案后方可进行。合作方未按照本规范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则按照本规范、双方合作协议或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具体审批或备案情形见如下使用场景。合作方可通过对接业务经理或向美团外卖商服咨询具体审批备案流程。
第三章 使用场景
七.【门店、商品、服务、物料】
1、合作方在门店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及物料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应事先填写《审批(备案)表》并经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及签署授权协议后方可使用。
2、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标识介绍门店、商品、服务、物料的,还应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且“美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合作方品牌标识的1/2。
八、【合作方官网介绍】
1、美团外卖合作方的性质:商户接受美团外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美团外卖形成买卖或服务关系;服务商在美团外卖开拓业务过程中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与美团外卖形成服务关系。
2、合作方在对外官网介绍时,如需提到美团外卖且仅能以文字进行说明的,应体现“美团外卖+合作方”的说明,如“美团外卖合作商户”、“美团外卖合作方”、“美团外卖加盟商”等。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标识介绍的,应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规定且“美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合作方品牌标识的1/2,同时需报美团外卖进行备案。
3、合作方在任何场合或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公司宣传、网站页面、海报、业务手册、与客户沟通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书面或口述)使用非美团外卖指定形式和内容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称自己是美团外卖的员工、合伙人、美团外卖某地区销售服务中心、分公司、办事处等。
九、【媒介推广】
1、合作方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推广、介绍或标题内容应以合作方名称或其品牌为主,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则需将公司名称、网站域名等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并依据第五条规定正确使用。
十、【日常办公】
1、商户员工名片、工牌、工作服、邮件签名等不得使用美团外卖品牌。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应事先填写《审批表》并经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服务商员工名片、工牌、工作服、邮件签名等,如涉及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应以合作方公司信息为主。如仅能以文字进行说明“美团外卖授权服务商”的,“授权服务商”的位置需居于服务商公司名称下(后)方;如需使用美团外卖标识介绍的,应符合符合本规范第五条,且“美团外卖与授权服务商”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服务商品牌标识的1/2,同时报送美团外卖进行备案。
十一、【活动营销】
1、任何合作方举办的,包括以招商、销售等为目的的活动,都不得以美团外卖名义进行,亦不得以美团外卖主办或承办、协办等名义邀请客户。
2、邀请信函头尾部应以合作方品牌为主,不得显著标识美团外卖品牌,避免客户误认为美团外卖或其关联公司提出邀请或举办活动。如需使用美团外卖标识,应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并依据第五条规定正确使用,同时“美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合作方品牌标识的1/2。
十二、【场地布置】
合作方门店或举办活动现场须以合作方品牌为主,店内物料铺设、活动现场横幅、主背景等不得大幅出现美团外卖品牌,如需使用美团外卖标识,应事先提交美团外卖审批同意且应符合本规范第五条,同时“美团外卖与授权合作方”组合标识面积不得大于美团外卖合作方品牌标识的1/2。
第四章 禁止行为
十三、【禁止抢注】合作方或其关联公司不得将美团外卖品牌及关联公司的商业标识,包括名称、字号、注册和未注册商标或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或近似商标、或其它标识直接或间接、部分或整体地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进行域名注册、著作权登记或专利申请等。
十四、【禁止品牌混肴】合作方销售的非美团外卖品牌商品或提供非美团外卖的服务,不得通过侵害美团外卖品牌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美团外卖的商品或服务。
十五、【超范围使用】合作方仅可在双方合作期限和中国大陆范围内,以美团外卖认可的普通授权方式使用美团外卖品牌,且不得任意改变美团外卖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美团外卖确认的使用范围使用。
十六、【禁用称号、奖牌】合作方不得授权客户使用或颁发任何含有美团外卖品牌的称号或奖牌等。
十七、【禁止转授权】非经美团外卖事先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将美团外卖品牌转授权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十八、合作方未按照《标志规范》使用美团外卖品牌的,美团外卖有权要求合作方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包括下线网络推广内容、下架商品或服务、销毁物料等;如合作方未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则美团外卖有权要求合作方支付¥5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美团外卖损失的,合作方还应赔偿美团外卖损失。
十九、合作方违反本规范、附件商标禁止性行为规定或发生侵犯美团外卖品牌、其他知识产权的,美团外卖有权要求合作方在指定期限内按美团外卖要求改正,如合作方未改正的,则美团外卖有权根据合作方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合作或单方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美团外卖损失的,合作方还应赔偿美团外卖损失。
二十、如合作方或其关联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则合作方应在收到美团外卖书面通知的5 个工作日内至商标局、工商局、域名注册管理局、版权局、专利局或相关管理机关主动撤回注册或登记申请,或者提出注销申请,也可以根据美团外卖要求将相关知识产权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域名、著作权或专利无偿转让给美团外卖。如果合作方未按前述指定期限完成包括注销或者转让手续在内的工作,合作方应当承担¥10 万元违约金,美团外卖可以依据本规范,在后续争议解决、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中向相关管理机关或法院主张权利并作为证据提交,同时合作方还应承担美团外卖在上述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中介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二十一、【品牌停用】合作方因违反协议或其他管理规范被解除与美团外卖合作关系,或美团外卖单方通知取消合作方使用美团外卖品牌,或美团外卖与合作方合作终止的,合作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美团外卖品牌并在15 日内清除或销毁所有含有美团外卖品牌的物料、推广内容、联合标识、下线所售商品或服务等,否则美团外卖有权要求合作方支付¥10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美团外卖品牌侵权责任。
第六章 其他
二十二、【规范变更】美团外卖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新,并通过商户或服务商后台管理中心、美团外卖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合作方;若合作方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和更新公告后继续与美团外卖合作的,即视为合作方同意遵守修改、补充和更新后的规范。
二十三、【规范效力】本规范作为合作方与美团外卖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作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二十四、【规范溯及力】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二十五、【生效】本规范制定及发布日期为2018 年1 月1 日,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